赔案回放: 2015年04月05日,被保险人陆某在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合路№2合同段项目(贵港港南区木子镇相平村)一工区打桩时不慎触电身亡。经承保公司查勘人员对一工区负责人何某、香平大桥桥梁施工员罗某(事发第一目击证明人)询问得知事故经过:2015年04月05日下午16时左右,死者陆某在完成4-0桩,桥梁施工员罗某安排挖机配合移动桩机至4-1号桩的位置,在移动过程中桩机臂高于民用电线,死者陆某爬上桩机臂,在不确定该民用电线是否安全的情况下未拿任何绝缘物徒手移动电线,意外触电掉下桩机平台。事故发生后由罗某开车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当天18时3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事故对被保险人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同时导致经济上的困难,因为被保险人生前是家庭经济收入的顶梁柱。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及时派出查勘人员奔赴事故现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在高效完成理赔工作的同时,为缓解投保险人的资金压力,承保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履行保险合同约定每人意外身故、残疾给付金600,000.00元给予赔偿,即解决了投保险人的燃眉之急,也帮助被保险人家属对此次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尽快得到一定的资金赔偿,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专家点评: 投保人通过定期缴纳的相对低廉的保费,将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得到了及时、充分的资金赔偿,即使在保险期限内没有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也避免了为防范事故发生而必须准备一定流动资金的困境。由此可见,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能够极大地节省被保险人的资金成本,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充分的保障。“保险”让投保公司尽快恢复生产、让受害家属尽快得到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