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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保险赔付 “广东云浮黄月枝诉讼”案件
编辑:韩定宏    2016年03月07日 17:01

紫金保险赔付 “广东云浮黄月枝诉讼”案件

赔案回放:

2014年2月15日9小时10分许,刘某驾驶标的车桂A小客车,由于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在广东云浮市世纪大道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车上乘客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冯某伤后评残9级,伤残评定后因肺癌死亡。

桂A车在紫金保险广西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广西分公司人伤查勘员在接到车主报案后,针对伤者的伤情和其病情相关情况进行密切跟踪调查,查实事故发生时伤者并无取得非农业户口的证据,并了解到伤者因病于2015年1月3日死亡的相关情况,取得了其死亡医学证明。

紫金保险广西分公司以农村户口,2015年1月3日为赔偿期限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扶养金赔偿额度与伤者家属对进行协商,但与伤者家属以城镇居民、20年期限计算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双方协商不下,其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和车主赔偿183347.05元。

该案件2015年8月14日在广东云浮开庭,紫金保险广西分公司向法庭提供取得的上述证据,同时依法坚持以农村户口及2015年1月3日为赔偿期限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扶养金赔偿额度的答辩意见。

最终,法院支持紫金保险广西分公司庭审意见:一审判定我司赔付医药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6371.49元。原告收到一审判决后放弃上诉。

专家点评:

一、保险人通过密切跟踪,取得关键证据,依法减损,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二、该案例填补了法院在判决交通事故中第三者作定残后因其他疾病死亡,伤残费用是否按法定年限计算赔偿的案例空白,为保险人在处理同类型案件提供参考依据。(伤残赔偿金是基于因伤致残的赔偿金,是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的其因伤致残而增加的生活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的法律地位应当属于债权,这种债权具有经济补偿性质。除此以外,这项债权还具有另外一个特殊性质就是它通常不能够如其他债权那样具有可转移性,因为残疾赔偿金是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时所享有的债权,所以该权利与自然人的人身权不可分离,其依附于受害人的人身而存在,该请求权也是受害人人身权的延伸。基于人身权的专属性,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权原则上只能由其本人行使,而不能让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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