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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产险玉林中支赔付首例“医责险”大案
编辑:韩定宏    2016年03月07日 16:35

太平洋产险玉林中支赔付首例“医责险”大案

赔案回放:

2015年4月14日,容县××卫生院工作人员向中国太平洋产险95500报案:2014年6月18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患者盘××因呕吐、头晕2天到该卫生院的门诊就诊,院方予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患者突发抽搐、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卫生局认为,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院方一次性赔偿13.5万元。2015年8月13日,容县××卫生院向太保产险玉林中心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该卫生院在中国太平洋产险投保医疗机构执业责任险,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万元。

因为被保险人的不及时报案,在无尸检报告等证明明确患者死因的情况下,中国太平洋产险公司虽然错过了最佳的查勘时机,但在接到报案后,通过走访调查、补充收集资料,并结合当地卫生局调查认定,确认案情属实。经与被保险人充分协商,最终达成共识:本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中国太平洋产险按容县XX卫生院负同等责任,在保险限额内理赔。2015年11月19日赔付了理赔款70712.1元。

专家点评:

“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因医疗事故造成病患者人身损害,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负责赔付。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医疗纠纷甚至“医闹”频发的当下,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一方面要履行治病救人的天职,另一方面却承受着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带来的高额经济赔偿甚至人身伤害的风险,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执业压力,而“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通过保险公司雄厚的经济偿付能力,为医疗机构和病患者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缓冲,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和大众所熟知的“交强险”一样,“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也是一个可以实现多赢的保障型保险,希望能早日得到普及,让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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