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案回放: 2014年12月23日,在钦州省道S311线44km+150m,由,标的桂AXX号微型箱式货车与三轮摩托车相撞乘,导致三者驾驶人及乘上乘客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地医院治疗诊断三者驾驶员:1、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侧第3.4.5.6.7.8.9.10.11肋骨骨折;3、左乳突、顶骨骨折;车上人员诊断为:1、重型颅脑外伤;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侧额聂叶脑挫伤并血肿形成;4、外伤性癫痫。两名伤者经治疗最终共花费医疗费144736.72元。 事发后华安产险广西分公司第一时间联系伤者家属,但是由于三者普通话表达能力问题,标的及华安产险广西分公司联系伤者家属时,均不能形成较好沟通。同时标的司机对联系三者调解处理表现消极,拒绝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作,怠于处理赔偿事宜。在双方不能形成有效协商沟通的情况下,故三者家属选择走诉讼程序。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华安产险广西分公司仍不放弃与三者协商调解,多次主动联系,耐心分析诉讼案件其中弊端。终于伤者家属同意与保险公司协商。此案最后在保险公司的努力之下,标的和三者调解成功,三者最终撤诉,华安产险广西分公司最后将21万元的赔款直接转到三者名下。 在赔款转账后华安产险广西分公司工作人员,再次来到钦州探望两名伤者,以表达关心。并得知事故造成的伤害对三家家属的后续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车上人员黄某,外伤性癫痫,病情偶尔复发,只能躺在床上,日常生活能力下降,需要家人护理。三者家属也对华安产险广西分公司履行赔偿的时效及我司工作人员对案件处理的积极表达了感谢。 专家点评: 标的怠于处理是纠纷产生是首要原因,其次是三者文化水平较低,沟通理解能力对双方意思表达及理解均有较大影响。调解难点在于致力找到双方接受的平衡点,并且需要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去找到三者面谈,才能充分表达及理解三者的意愿,及时找到事故双方的平衡点。另外从本案看也充分了解到事故方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的注重,以及保险公司理赔时效的重要性,同时也体现了保险理赔人员需要与三者面谈的重要性,只有面见三者协商,方能充分理解各方意愿,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 |